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2年3月3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的通知》穗〔2012〕215号文件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进行了新的规范,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防止退出营运的出租汽车再次流入客运市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营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后,因营运期满或合同期满等原因退出营运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监管。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定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退出营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需要提供材料:
1. 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
2.出租汽车报废的,除需提供上述第1项证明外,还需提交金属回收公司的报废回收证明;
3.出租汽车转为非营运车辆的,除需提供上述第 1 项证明外,还需提供车辆颜色变更(应区别于本市现有出租汽车颜色)资料;转为非营运车辆后又过户的,还需提供车辆过户及流向资料。
(二)对计价器的相关处理结果证明及退出营运出租汽车过户及流向资料需按照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定执行。
(三)需将标价签、远(近)距离防伪密标交回市客管处。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流向登记档案。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日常自查机制,防止和抵制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发现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客管处应定期将车辆退出营运情况向市交委综合执法局通报。
第九条 市交委综合执法局应定期将查处利用退出营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经营情况通报市客管处;发现拼装车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的车辆的,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出租汽车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及设备、设施流入客运市场的,由市客管处责令其限期整
改并纳入行业考核;发现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行业自律规定落实对计价器的处理及对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的过户,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为出租汽车企业办理拟退出营运出租汽车办理注销手续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如有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出租汽车企业办理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出租汽车企业可向市客管处投诉。
市客管处应当加强对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监管,及时处理出租汽车企业的投诉,责令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退出营运出租汽车监管办法》(穗交〔2011〕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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