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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龙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收费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收费站的管理,提高收费站的服务质量以及规范收费员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收费站指的是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点。公路收费站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
二、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省经贸委要加强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协调落实和实施监管。
三、严格对路桥收费项目的控制,以下路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为收费项目:
(一)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建设(或改造、扩建)项目;
(二)城市市区内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不含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项目)。
四、已经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其收费标准(含调整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要严格按《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办理收取车辆通行费报批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8〕375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普通公路收费标准报省政府确认程序改为备案程序的通知》(粤办函〔2001〕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完工通车的收费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办理竣工验收。非经营性收费项目,以省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决算核定还贷基数。
五、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以及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资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199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转让非经营性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转让公路的建设贷款和公路建设。
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转为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程序,参照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
六、实行收费站综合年审,增强收费还贷的透明度。每年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计委、经贸、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对收费站的收支、还贷情况(非经营性项目)、预计收费年限(非经营性项目)、车道设置等进行综合年审。年审情况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直有关部门,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后每年4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分别在《广东省交通厅网站》、《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收费站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及整理收费公路项目立项、每年年审情况等原始资料,并对收费站收费及还贷情况进行跟踪。
八、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应按省财政厅、交通厅、监察厅《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7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严格按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省、市两级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监管其收入、开支和还贷等资金使用情况。
各非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时编制车辆通行费征缴情况报表和会计报表,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上报省、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公路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汇总上报省交通、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
各经营性收费项目经营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上报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后,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通行费收入;不得向收费站乱摊派、乱集资;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收费站收取任何费用。
九、各收费站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收费站管理各项规定,自行制定的有关收费站收费管理办法,不得超越权限,并要做到:
(一)收费站对通行车辆应依法收费或免费放行,做到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二)各收费站应加强现场管理,开足收费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5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三)收费站应分别设置免费车道和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免费车道和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原则上分别统一设置在面向收费站左侧的第一和第二车道;免费车道前不能设置减速带和保留栏杆;不能使用免费车道对收费车辆进行收费。
个别收费站因地理位置局限等特殊情况,营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车道设置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放行免费车辆。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前方一公里外的地方开始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提前指引车辆各行其道,提醒免费车辆减速通过免费车道,避免通行车辆在收费广场交叉换道和缴费车辆挤占免费车道、电子不停车专用车道。
(五)收费站的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值勤,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主动、热情、规范服务。收费人员应做到判断车型准确、售票迅速、放行及时;对司乘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依章处罚为辅。
收费站的稽查人员不得从事收费工作;收费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
(六)收费站工作人员应靠识别车辆判断是否属于免费车辆,不能检查司乘人员的有关证件。对符合规定的免费车辆应予放行,不得要求免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领取或交还任何形式的通行记录卡。对怀疑持假冒免费标志的车辆,可登记车牌号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收费站的设置实行统一布局,合理定点,总量控制。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和省际交界处外,不得在主线设置收费站;新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必须设超宽超高车道,以方便超宽超高或特种车辆通过;全省高速公路应按省经贸委、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交通〔2002〕555号)有关要求实行联网收费。
十一、收费站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公开批准收费机关、审批文号、主管部门、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期限、监督电话等。省交通厅、物价局为临时收费站验发标牌时,必须和一般的收费站标牌有明显区别,要标明收费站的有效期,以便群众监督。
十二、应缴费的车辆要按章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收费人员可责令其缴纳通行费后方予放行;对强行通过的,除责令其停车补缴费款外,收费站稽查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费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车辆缴费后应立即驶离,故意堵塞收费通道的,收费站稽查人员可以强制将车辆拖离现场,拖车费用由车主负担。
十三、收费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收费站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所属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未达到规定的养护技术标准,或者道路缺陷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安全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上报财政报表达6个月或瞒报、虚报财政收支情况的;
(三)试运营两年仍未完成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违规转让、出租、发包收费公路经营权的;
(五)经营管理出现违法违纪现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省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的。

[日期:2003-01-29][返回列表]
粤府办(2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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